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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0-15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发〔2017〕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以及各党总支(党委)、党支部。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的衔接联动,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党总支(党委)、党支部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

    各党总支(党委)、党支部承担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确保所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范围分为党组织内部公开、校内公开和对外公开三种情况。

    第九条 公开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提出。对于例行公开和日常即时公开的事项,由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依据党务公开目录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党员群众可依据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或列入但公开程度不够的事情。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党员的公开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形式,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党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理由;申请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公开形式、范围、时限;申请时间等。

    (二)审核。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对于例行公开和日常即时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对于党员群众申请公开的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内容相关的党委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审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党委会研究决定。暂时不宜公开、不能公开或无法公开的,应及时向提出申请的党员说明情况。

    (四)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布公开事项,也可授权党委职能部门实施公开。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

    (一)向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

(二)向校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党务公开网站、党务公开栏、党建网站、情况通报会以及其他校内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

(三)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四条 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载体建设及相关工作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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